为规范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省公安厅经调研论证起草了《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0月1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地址: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33号,请注明“《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二是登录山东省司法厅官网“首页_互动交流_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在线提出意见。三是将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18615170122@163.com
小编梳理了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几点,如下:
第四章 停放和充电
第二十一条 车站、广场、公园、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场、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政务服务场所和会展会议中心等公共场所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范和标准,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设备。
已建住宅小区、单位办公场所未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的,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划定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
禁止擅自占用、停用或者改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引导电动自行车使用人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共用走道、楼梯间、楼道、首层门厅等共用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充电。
鼓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通过制定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等,引导业主使用集中充电设施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有权予以劝阻;对劝阻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
第十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登记。
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前,驾驶人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可以临时上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号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三)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五)不得驾驶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禁止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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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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